1996年10月,山东章丘市华丰经贸公司花2.8万元从别人手中买了一辆未过户轿车。1997年8月,华丰公司到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章丘支公司办理机动车保险。保险人员同意该车入保,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,并还在保单上特别注明“该车未过户”字样。该保单总保险金额为7.8万元,远高于车的实际价值,保险期一年。1998年7月该车意外自燃。但当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时,对方却称根据保险条款规定,该车未经车管部门年检,所签保险合同无效而拒绝赔偿。车主于是将保险公司诉上法庭。
法院审理认为,保险公司在明知该车未过户、亦未办理年检手续的情况下,将一辆价值只有2.8万元的旧车按7.8万元为原告投保,并且事后也未督促其办理年检,说明保险公司事实上已修改了保险条款,即该车可以不年检,也可不按实际价值投保,遂判决被告按车的实际价值赔偿2.8万元,并返还原告多支付的保费564元。
(《生活日报》2000.6.13李岩侠陈崭之文)